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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政策规定

编辑:重庆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4-22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红字增值税发 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)相关规定,购买方取得专用发 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,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(以下简称“新系统”)中填开并上传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》(以下简称《信息表》,详见附件),在填开《信息表》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信息,应暂依《信息表》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,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,与《信息表》一并作为记账凭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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